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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标准化法历史渊源和责任

一、标准化法的渊源

标准化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标准化法,仅指标准化法典;广义的标准化法,则是调整在标准化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示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引用或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等。
(一)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标准化方面的直接内容,但作为科技法的一部分,宪法中关于科技法的内容也适用于标准化工作,如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二)标准化法典。我国现行标准化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由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实行。它是我国标准化法律的主要渊源。
(三)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大七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有标准化工作的规定,都是与环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药典制定与实施有关的法律,也可归属为标准相关法律。
(四)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标准化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五)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标准化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以及有权的地方政府颁布的标准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如《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邮政标准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武汉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七)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中有大量标准化方面的内容, 成为我国标准化法的渊源, 如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鉴于现代科技和贸易的发展呈全球化趋势,国际条约在标准化法律方面将会越来越占据重要位置。
二、标准化法律责任
(一)标准化民事责任。标准化民事责任是市场主体或相关主体因标准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的民事赔偿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标准化行政责任。标准化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因标准化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对于市场主体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限期改进、通报批评,责令停产、责令停止销售、撤销资格,罚款、没收等形式。对于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限期改进、行政处分等形式。
(三)标准化刑事责任。标准化刑事责任是行政主体、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因标准化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市场主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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