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纵观人类历史上的技术标准化活动,可以发现其与技术创新成果财产化的专利之间既紧张冲突又协同合作的复杂关系,为有效应对不断深化和扩张的技术标准国际化趋势,以及合理进行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的法律规制,提供更加宏观的理论指导、更加全面的考察视角和更加深层的结构分析。在中世纪后期,以特权形式授予的专利从某种意义上构成突破行会管制性 “技术标准”的一种合法制度工具。通过这种工具,持有专利的行会成员获得更多的生产贸易利润,国家则兴建或发展了新的产业,为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的实施增加了砝码。此外,行会内部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对技术革新的追求以及对成员个人发明创造的保护也有利于激励工匠们对专利的追求。科学革命后的工业化初期,在科学研究组织推动下,为解决共性产业难题、确定产品基本规格和促进市场贸易便利等的技术标准化活动引导了专利研发的方向。工业革命以后,专利成果的机械化、规模化实施也催生了更加系统的技术标准化需求。致力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技术协会与专利代理人团体的交叉融合,为专利代理活动的职业化和专利审查标准的形成创造了重要条件。19世纪下半叶,专利的成熟产业化应用为贝尔电话公司以及AT&T等寡头公司的技术取得市场上的事实性标准地位奠定了基础。为突破此种事实性标准所带来的垄断压力,同行业公司都竭力寻找事实性标准未能覆盖的技术领域,开发竞争性的专利和技术系统。掌握事实性技术标准的公司则不断积累新的专利技术,扩张其标准覆盖的技术、产品和服务领域,并通过整合被许可人、实施分许可等专利许可策略来巩固和强化其所拥有的事实性技术标准。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政府开始投资、组织和推进与科学研究、日常生活、公用事业等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技术的强制标准化活动。与此同时,英美等国日渐发展壮大的工程师协会等民间技术学会则对大量市场化技术的兼容、衔接、互通与整合做了较多的协商性标准化工作。在起初的几十年里,民间学会的标准化活动一直都避免在技术标准中纳入专利,以防止私有专利财产权对技术标准的未来实施造成不应有的障碍。随着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的全球拓展与深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立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在日渐细化的技术分工和愈发密集的技术研发背景下,不吸纳任何专利的技术标准化路径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国际标准化组织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纷纷制定和实施自己的专利政策。这些专利政策的共同核心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应当进行免费许可或FRAND许可。同样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ICT尤其是移动通信技术领域从1G到5G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竞争愈演愈烈,即便有以FRAND原则为中心的标准化组织专利许可政策和3G专利平台这样专业的许可协议架构,该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仍处于纠纷频发的状态。整体看,技术标准化与专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技术标准化活动会激发一定方向的专利研发活动,而现有技术标准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利的开发应用。具体来说,市场主体都希望自己的专利技术能够引领、主导技术标准或者至少成为技术标准的组成部分,因为即便该市场主体不以专利许可费为主要利润来源,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也足以使之获得巨大的市场先发优势和竞争优势。现有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权人作为既得利益者,自然不希望其地位受到冲击,所以可能会反对后续基于新专利的技术标准化活动。现有技术标准的实施者由于 “路径依赖”和追求更多投资回报等方面的原因,同样可能会反对基于新专利的技术标准化活动。这就要求,国际国内的标准化组织在制定和更新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应当以技术因素为中心认真审视涉及专利纳入标准的各种赞成和反对意见,避免标准制定参与方各自商业利益的不当干扰,从而做出对社会公众和技术进步最有利的决定。对技术上有巨大领先优势而凭借其专利集合形成本行业事实性技术标准的企业,例如微软、谷歌、高通等,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对其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尤其是专利许可行为保持密切关注,审查其是否存在不合理定价、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禁止挑战专利有效性、拒绝许可、固定专利产品价格、限定交易对象等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不同类型技术标准容纳专利的空间存在较大差异。那些关乎度量衡、科学研究和公共安全等基础性技术之间一致性、相似性的标准一般应由政府部门强制制定,其中不应包含私人所有的专利,如果实在无法回避,也应可以适用强制许可制度。旨在实现产品兼容性、互操作性的推荐性技术标准则主要应由民间的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协商讨论制定,可以对专利的纳入持开放态度,前提是没有在技术上功能类似且经济上成本接近的替代性非专利技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越发深化,产业链环节也逐渐增多,那些对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有较高要求的行业,如ICT、人工智能和物联网行业等,受技术标准化的影响要远远强于传统制造业。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绝大多数都产生于ICT领域。因此,对于已经确定纳入推荐性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为避免专利权人的 “劫持”行为与标准实施者的 “反向劫持”行为,各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有效细化和落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原则,避免因过多的专利纠纷扭曲和异化技术标准化的正当进程。在当下的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网络、移动通信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标准化活跃领域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标准必要专利已经成为实施国家战略、支撑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例如,ANSI发布的 《美国标准化战略2020》中指出,要 “努力防止标准及其应用成为美国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贸易壁垒”,并且强调全球的 “标准化过程必须尊重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同时确保用户可以获得纳入标准的知识产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发布的 《欧洲标准化战略2030》则指出 “我们应当确保我们的标准有助于欧洲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并且专门强调了加强欧洲在国际标准化层面的领导力和雄心。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发布的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提出,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 “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 “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等发展目标,并指出要 “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